受理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05〕24号)。
受理范围: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鲁国资产权〔2005〕24号文件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报送资料:
1.评估委托方逐级报送,经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市国资委关于评估项目备案的请示;
2.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企业内部决策的有关决议;
3.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改制实施方案(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存在资产核销的评估项目,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清产核资或不实资产核销文件;
6.评估标的企业(资产)基准日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7.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出具的评估范围内资产是否抵押、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或有事项的承诺函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是否有低评或漏评资产的承诺函;
8.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9.委托方和评估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评估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1.报评估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
2.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委托方所在市管企业或市直主管部门;
3.委托方所在的市管企业或市直主管部门提报出具的调整意见或说明,并提报补充报告(连续两次不符合备案要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复查评估项目);
4.办理评估项目备案并告知申办单位。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报告符合要求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机构:产权管理科
联系电话:3357099